2026年8月起一批新规、新政将施行事关你我生活值得关注
七部门联合发布《医药代表管理办法》8月1日起施行
国家药监局、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等七部门联合发布《医药代表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医药代表从业行为,有序合规开展药品学术推广活动,促进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该办法包括总则、持有人管理、医药代表备案管理、医药代表药品学术推广管理、监督管理、附则等六章三十五条,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
8月1日起四种化学原料药上市许可申请可优先审评审批
近日,国家药监局发布了《关于化学原料药适用药品上市许可优先审评审批工作程序有关事宜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根据《通告》,自2026年8月1日起,化学原料药上市许可申请时,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申请适用优先审评审批程序:
1.已按照《药品上市许可优先审评审批工作程序(试行)》纳入优先审评审批程序的药品制剂,该制剂关联使用的化学原料药;
2.已在我国获批上市的制剂中使用、仅有境外生产来源的化学原料药品种,首家境内生产申报上市、且申请单独审评审批的化学原料药;
3.正在供应我国获批上市的原研制剂生产使用的境外生产化学原料药,申请在我国进口上市或申请转移至境内生产上市、且申请单独审评审批的;
4.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存在市场短缺的化学原料药品种。
化妆品个性化服务第二阶段试点扩围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近日发布《关于扩大化妆品个性化服务第二阶段试点范围的通知》,8月1日起,辽宁、江苏、安徽、福建、江西、湖北、四川、新疆等8个省(区)纳入化妆品个性化服务试点范围,试点期限至2027年9月30日。
两项港口散杂货电子单证国家标准8月1日起实施
市场监管总局批准发布《港口散杂货电子提货单》和《港口散杂货进口电子舱单》两项推荐性国家标准,将于8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首次针对港口散杂货电子单证制定的国家标准,规定了两类电子单证的总体要求、数据交换要求和使用要求。
自助仓储领域首项国家标准8月1日起实施
8月1日起,《自助仓储运营管理规范》国家标准实施。该标准首次提出自助仓储业态的定义,并从企业经营管理、场地与设施条件、门店日常管理、安全管理等维度,明确行业规范化运营准则与管理要求。
新能源汽车维修安全国标将实施
《新能源汽车维修作业安全要求》(GB/T 47439—2026)国家标准将于8月1日起实施。该标准主要规定了新能源汽车维修的人员与场地、作业准备、风险排查与处置、作业流程和操作安全等要求。该标准的实施将进一步提升新能源汽车维修企业的安全风险防范能力和维修服务规范化水平。
自然保护地标识国家标准来了
《自然保护地标识通用要求》国家标准将于今年8月正式实施。《自然保护地标识通用要求》将对全国近万处自然保护地的标识进行统一要求,规范管理,解决目前存在的形式不统一、功能不清、风格杂乱等问题。
地方新规
厦门市12345新规8月15日起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92号公布的《厦门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工作规定》将于2026年8月15日起正式施行。该规定共7章45条,围绕管理体制、接办质效、监督激励、数字赋能、工作保障等关键环节,构建全链条闭环运行管理体系。新规明确,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可通过12345热线提出咨询、求助、投诉举报、批评建议等六类诉求事项。同时,严格界定了不予受理的八类情形。
《上海市药物警戒管理办法》8月1日起实施
为持续推进上海市药物警戒体系和能力建设,进一步提升药物警戒风险防控能力,保障公众用药安全,上海市药监局、上海市卫健委对《上海市药物警戒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办法自2026年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有效期至2031年7月31日。
浙江深化药品经营监管改革新政8月15日起实施
近日,浙江省药监局、浙江省卫健委、浙江省医保局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药品经营监管改革促进药品零售连锁高质量发展的若干举措》的通知,围绕优化许可准入、远程审方、多元化发展、数字化转型、合规经营等方面提出17条具体措施,促进浙江省药品零售连锁高质量发展,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
山东加强化妆品企业自查报告与长期停产复产报告管理两项规定8月1日起实施
近日,山东省药监局印发《山东省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及受托生产企业自查报告管理规定》《山东省化妆品生产企业长期停产复产报告管理规定》,两项规范性文件,进一步细化化妆品生产全链条自查、停产复产闭环管理要求,推动全省化妆品企业严格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两项规定均自2026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
《广东省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进口港澳药品医疗器械申报指南》8月8日起实施
近日,广东省药监局与广东省卫健委联合发布《广东省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进口港澳药品医疗器械申报指南》。新指南自2026年8月8日起正式实施,原2024年版申报指南同步废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二类医疗器械特殊注册程序》8月1日起实施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监局发布了修订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二类医疗器械特殊注册程序》(以下简称《特殊注册程序》),自2026年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特殊注册程序》共计五章42条,明确了创新产品注册程序、优先注册程序、应急注册程序等特殊注册程序的适用范围、申请资料要求和审查时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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