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应当满足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以下证据无法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显著特征。
1.非申请商标的使用证据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并非作为商标使用的证据,或者申请人提交的是与申请商标不同或近似的其他商标的使用证据。
例如:
申请商标:
指定商品:肉丸等
主要证据:申请人提交了企业获奖荣誉等证据。

审理要点:申请人企业所获荣誉并非申请商标的使用行为,仅能表明申请人的经济实力、行业地位,与其申请商标是否已经实际投入使用并无必然联系。上述证据没有体现申请商标标识及指定商品,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起到了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无法被认定为“经使用取得显著特征”。
2.与其他商标结合使用,且难以证明单独的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显著特征的证据
例如:
申请商标:
指定商品:食用奶粉等
主要证据:申请人提交了宣传视频、宣传海报等证据。

审理要点:上述证据均与申请人“蒙牛”商标结合使用,一般消费者更容易将“蒙牛”识别为商标,而将“每天一斤奶,营养要你强”识别为广告宣传用语,申请商标无法独立发挥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无法被认定为“经使用取得显著特征”。
又如:
申请商标:
指定商品:服装等
主要证据:申请人提交了宣传海报、新闻报道、所获荣誉等证据。


审理要点:上述证据为“鄂尔多斯/ERDOS”商标所获荣誉、宣传报道等证据,与申请商标“温暖全世界 WARM THE WORLD”缺乏关联,无法证明申请商标在指定商品上经使用起到了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依旧易被识别为广告宣传用语,无法被认定为“经使用取得显著特征”。
又如:
申请商标:
指定商品:厨房用电动机器、灯、室内装潢、包装设计、广告等多个类别商品/服务
主要证据:申请人提交了申请人产品排名、媒体报道、公司年报等证据。

审理要点:上述证据为申请人公司年报、宣传报道等证据,与申请商标“创意感动生活”缺乏关联,无法证明申请商标在指定商品上经使用起到了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依旧易被识别为广告宣传用语,无法被认定为“经使用取得显著特征”。
3.没有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的证据
例如:
申请商标:
主要证据:申请人提交了产品照片、销售页面截图等证据。


审理要点:产品照片为申请人自制证据,证明力不强,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无对应发票、销售订单或记录等证据作为佐证,仅销售页面截图无法证明申请商标及商品已进入实际流通领域,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通过使用起到了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无法被认定为“经使用取得显著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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