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只有申请商标的转受让主体都不是商标代理机构的,驳回复审申请人才能通过举证证明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申请商标发生转让的,申请人需提交申请商标转受让主体的营业执照等,用以证明从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时至驳回复审案件审理时,申请商标转受让主体经营范围中均不含有“商标代理”“知识产权代理”“商标代理服务”“代办商标注册手续”“商标注册证照代办服务”“专利商标的申报”“知识产权申报”“知识产权申请”等指向接受他人委托、以委托人名义办理商标注册事宜等商标代理含义的经营项目。申请商标:
主要证据:原申请人天津 XX 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受让人天津XX 网络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审理要点:申请商标原申请人即转让人和受让人在申请商标申请日前均依法变更了经营范围,删除“知识产权代理”业务,在申请商标申请注册之时,两公司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商标代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