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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監管總局、國家網信辦聯合發布《網絡交易平台規則監督管理辦法》

2026-01-07 16: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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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場監管總局和國家網信辦聯合發布《網絡交易平台規則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旨在規範網絡交易平台規則(以下簡稱平台規則)製定、修改和執行,維護網

近日,市場監管總局和國家網信辦聯合發布《網絡交易平台規則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旨在規範網絡交易平台規則(以下簡稱平台規則)製定、修改和執行,維護網絡交易秩序,保護網絡交易各方主體合法權益。


《辦法》聚焦網絡交易平台經營者(以下簡稱平台)這一“關鍵少數”,結合近年來監管實踐,以平台規則為切入點,進一步壓緊壓實平台責任。


一是明確平台在製定、修改和執行平台規則過程中應當履行的責任義務。《辦法》規定了平台在信息公示、公開征求意見、過渡期設置、申訴渠道設置等方面的義務,要求平台建立健全平台規則重大事項溝通協商、平台內交易糾紛解決等機製。


二是細化平台在保障信息、網絡和數據安全,保護平台內經營者和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方面的具體要求。《辦法》要求平台在其平台規則中明確信息安全條款,明確平台內經營者處理個人信息的具體規範以及平台內經營者的未成年人網絡保護義務等。同時,《辦法》明確不得利用平台規則對平台內經營者的自主經營活動進行不合理限製,收取不合理費用、不合理的違約金或者損害賠償金;不得利用平台規則排除或者限製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自身責任、不合理加重消費者責任、實施大數據“殺熟”、提供會員服務時單方面隨意變更平台規則損害會員權益等。


三是強化執法協作,完善監管機製。《辦法》要求市場監管、網信部門加強部門協作,建立健全兩部門線索移交、信息共享、會商研判等工作機製。規定兩部門可依據職責對平台有關負責人進行約談,要求其說明情況,采取措施進行整改。倡導社會共治,鼓勵平台發布平台規則合規報告,主動開展合規自評或者引入第三方進行合規“體檢”。


網絡交易平台規則監督管理辦法

(2025年12月18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令第116號公布 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第一條  為了規範網絡交易平台規則(以下簡稱平台規則)的製定、修改和執行,維護網絡交易秩序,保護網絡交易各方主體合法權益,促進平台經濟健康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等法律,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網絡交易平台經營者開展平台規則製定、修改和執行活動以及市場監督管理、網信部門依據職責對其進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網絡交易平台經營者,是指在網絡交易活動中為交易雙方或者多方提供網絡經營場所、交易撮合、信息發布等服務,供交易雙方或者多方獨立開展網絡交易活動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

網絡社交、網絡直播等網絡服務提供者為經營者提供網絡經營場所、商品瀏覽、訂單生成、在線支付等網絡交易平台服務的,屬於本辦法規定的網絡交易平台經營者。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平台規則,是指網絡交易平台經營者為服務不特定網絡交易各方主體、管理平台內交易相關活動預先擬定、供各方遵守的服務協議和交易規則的總稱。

平台規則包括網絡交易平台服務協議、對平台內經營者的管理規則、平台內交易及糾紛處理規則、個人信息保護規則、知識產權保護規則等。

網絡交易平台經營者與特定主體單獨協商達成的不具有廣泛適用性協議,不屬於本辦法規定的平台規則。

  網絡交易平台經營者製定、修改和執行平台規則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商業道德、公序良俗,不得利用平台規則實施危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侵害網絡交易各方主體合法權益的行為。

  網絡交易平台經營者應當通過平台規則的製定、修改和執行,加強對平台內經營者進入、退出平台以及平台內交易活動的管理,依法落實商品和服務質量保障、消費者權益保護公平競爭、信用管理、信息安全管理、未成年人網絡保護、個人信息保護、網絡和數據安全保護等方面的責任。 


第二章  平台規則的製定、修改和執行 


  網絡交易平台經營者應當在其網站應用程序首頁顯著位置,持續公示平台規則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鏈接標識,並保證經營者和消費者能夠便利、完整地閱覽和下載。

  平台規則內容應當清晰明了便於閱讀和理解。

網絡交易平台經營者應當以字體加粗等顯著方式提示經營者、消費者注意平台規則中涉及收費、爭議解決等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內容,保障其知情權,並按照經營者、消費者的要求對有關條款進行解釋和說明。

  網絡交易平台經營者應當采取技術措施,在平台規則展示頁面設置檢索功能,為經營者和消費者檢索、瀏覽平台規則中的特定內容提供便利。

第十條  網絡交易平台經營者製定、修改平台規則,應當在其網站、應用程序首頁顯著位置公開征求意見。網絡交易平台經營者應當預留必要時間並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確保有關各方能夠及時充分表達意見

第十  網絡交易平台經營者應當全面如實歸納整理平台規則征求意見過程中收到的意見,對於合理意見應當充分吸收采納不采納意見應當有合理理由。相關資料應當留檔備查,保存時間自征求意見結束之日起不少於三年。

第十  網絡交易平台經營者製定、修改平台規則,應當至少在實施前七日予以公示。

對於涉及用戶數量巨大修改內容較多、關系有關各方重要權益的平台規則,應當至少在實施前十五日予以公示。

第十  網絡交易平台經營者製定、修改平台規則,可能對有關各方重要權益造成重大影響的,除依照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進行公示外,還應當根據其影響程度設置合理的過渡期,為有關各方妥善處理相關事宜提供便利條件。

第十  平台內經營者、消費者不接受平台規則修改的內容,要求退出平台或者終止相關服務的,網絡交易平台經營者不得以設置不合理條件等方式阻止。

平台內經營者、消費者依照前款規定,要求退出平台或者終止相關服務的,網絡交易平台經營者應當按照修改前的平台規則承擔據實退還費用等相關責任,不得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

第十  網絡交易平台經營者修改平台規則的,應當完整保存修改後的版本生效之日前三年的全部曆史版本,並保證經營者和消費者能夠便利、完整地閱覽和下載。

第十  網絡交易平台經營者不得強製或者誘導經營者和消費者對相關平台規則表示同意,不得將相關平台規則設定為默認同意的選項但不增加經營者和消費者義務、不減損經營者和消費者權益的除外

第十  網絡交易平台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平台規則重大事項溝通協商機製,通過定期會商、座談、問卷調查等方式,就涉及有關各方重大利害關系的平台規則的製定、修改和執行等事項進行常態化溝通協商,對溝通協商過程中收集的意見進行全面如實歸納整理對於合理意見應當充分吸收采納不采納意見應當有合理理由

第十八條  網絡交易平台經營者應當通過平台規則的製定、修改和執行,對網絡交易活動中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商業道德、公序良俗的行為予以規製,防止有關各方主體合法權益受到侵害。

第十九條  網絡交易平台經營者根據平台規則,對平台內經營者或者消費者采取對其權益有負面影響的措施的,應當告知其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平台規則的事實理由和依據,並設置便捷的申訴渠道法律法規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平台內經營者、消費者提起申訴的,網絡交易平台經營者應當及時對申訴事項進行複核,客觀公正作出處理;僅采用人工智能等技術手段處理,申訴人提出人工判定要求的,應當采用人工判定的方式進行處理。網絡交易平台經營者作出處理後,應當及時將處理結果告知申訴

第二十條  網絡交易平台經營者在平台規則的製定、修改和執行過程中,不得對平台內經營者、消費者的申訴權利作出不合理限製。

第二十一條  網絡交易平台經營者應當在平台規則中明確平台內交易糾紛解決機製,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公平設定平台內交易糾紛各方的舉證責任。合理減輕一方舉證責任的,網絡交易平台經營者應當采取措施識別、防範和處置違反誠原則濫用該規則侵害有關各方主體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網絡交易平台經營者委托第三方機構和人員執行平台規則的,應當對進行必要的培訓,並依法承擔因第三方機構和人員執行不當而產生的法律責任。

 

第三章  信息、網絡數據安全保護

 

第二十三條  網絡交易平台經營者為平台內經營者、消費者提供信息發布服務的,應當在平台規則中以顯著方式明確平台內商品和服務信息、交易信息、評論信息等信息安全條款,要求平台內經營者、消費者遵守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不得製作、複製、發布、傳播違法信息應當采取措施防範和抵製製作、複製、發布、傳播不良信息

第二十四條  網絡交易平台經營者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在平台規則中依法明確平台內經營者處理個人信息的規範,合理界定其與平台內經營者的個人信息保護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五條  網絡交易平台經營者通過平台規則明確接入其平台的第三方產品和服務提供者的網絡數據安全保護義務的,應當依法規定相關方的權利和義務,督促其加強網絡數據安全管理。

網絡交易平台經營者不得利用平台規則從事非法處理用戶網絡數據、無正當理由限製用戶網絡數據權益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活動。

第二十六條  未成年人用戶數量巨大或者對未成年人群體具有顯著影響的網絡交易平台經營者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製定專門的平台規則,依法明確平台內經營者的未成年人網絡保護義務,並以顯著方式提示未成年人用戶依法享有的網絡保護權利和遭受網絡侵害的救濟途徑。

 

第四章  平台內經營者權益保護

 

第二十七條  網絡交易平台經營者不得利用平台規則,實施下列對平台內經營者的自主經營活動進行不合理限製或者附加不合理條件的行為:

(一)強製或者變相強製平台內經營者承擔退款不退貨等售後責任損害其合法權益

(二)強製或者變相強製平台內經營者開通非經營活動必的增值服務,增加其經營成本

(三)強製或者變相強製平台內經營者參加推廣、促銷活動;

強製或者變相強製平台內經營者僅在特定平台開展經營活動;

)其他對平台內經營者的自主經營活動進行不合理限製或者附加不合理條件的行為。

網絡交易平台經營者不得強製或者變相強製平台內經營者按照其定價規則,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擾亂市場競爭秩序

第二十八條  網絡交易平台經營者不得利用平台規則,實施下列向平台內經營者收取不合理費用的行為

(一)重複收費;

(二)隻收費不服務或者少服務;

(三)轉嫁應當由平台自身承擔的費用;

(四)向平台內經營者收取提供其基礎經營數據的費用;

(五)強製或者變相強製平台內經營者購買服務或者參加推廣、促銷活動並收費

(六)利用明顯不合理的保證金等形式變相收費或者提高收費標準;

(七)收取其他不合理費用。

網絡交易平台經營者不得利用平台規則,在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務的情形下,對具有同等交易條件的平台內經營者實行價格歧視。

第二十九條  網絡交易平台經營者在平台規則中對平台內經營者有關行為設置違約金或者損害賠償金的,應當合理設置違約金的數額或者損害賠償金的計算方法按照平台規則收取違約金或者損害賠償金的,應當告知相應的計算依據和方法,不得利用平台規則收取明顯超出合理水平的違約金或者損害賠償金。

 

第五章 消費者權益保護

 

第三十條  網絡交易平台經營者不得在平台規則的製定、修改執行過程排除或者限製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自身責任、不合理加重消費者責任,具體包括下列情形

(一)要求消費者承擔的違約金或者損害賠償金超過法定數額或者明顯超過合理數額;

(二)排除或者限製消費者依法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

(三)排除或者限製消費者依法請求支付違約金或者損害賠償金的權利;

(四)排除或者限製消費者依法投訴、舉報、請求調解、申請仲裁、提起訴訟的權利;

)其他排除或者限製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自身責任不合理加重消費者責任的情形

第三十一條  網絡交易平台經營者不得利用平台規則,在消費者不知情的情況下,對同一商品或者服務在同等交易條件下設置不同的價格或者收費標準。

第三十二條  消費者購買網絡交易平台經營者提供的會員服務的,網絡交易平台經營者不得在約定服務期內通過單方面修改平台規則的方式,擅自收取額外費用或者減損會員權益。在消費者繼續購買會員服務前,網絡交易平台經營者應當以顯著方式告知消費者平台規則中與會員權益相關變化情況。

因無法預見的客觀情況導緻網絡交易平台經營者無法按照原有平台規則對消費者提供相關服務,消費者提出終止會員服務的,應當依照本辦法第十條的規定處理。

 

第六章 監督管理

 

三十三  市場監督管理、網信部門應當依據職責對平台規則的製定、修改和執行活動加強監督管理,並建立健全線索移交、信息共享、會商研判等工作機製。

市場監督管理、網信部門依法開展監督管理活動網絡交易平台經營者應當予以配合,提供必要的數據、技術支持和協助,並確保所提供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

第三十  鼓勵網絡交易平台經營者建立平台規則社會共治製度,通過消費者組織、第三方機構和專家谘詢、評議等方式,充分聽取各方對平台規則的意見。

第三十  鼓勵網絡交易平台經營者發布年度平台規則合規報告,對平台規則的製定、修改和執行情況開展合規自評,並接受社會監督。

鼓勵網絡交易平台經營者邀請或者委托第三方機構,出具平台規則外部合規評估報告。

第三十  省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網信部門可以通過組織專家評審等方式,對本轄區內網絡交易平台經營者製定、修改和執行平台規則的情況提出意見,並及時反饋相關網絡交易平台經營者,指導其優化平台規則製定、修改和執行機製。

第三十  市場監督管理、網信部門在依照本辦法規定履行平台規則監督管理職責過程中,應當確保行政檢查於法有據、嚴格規範、公正文明、精準高效,避免對網絡交易平台經營者、平台內經營者正常經營活動造成不必要的幹擾。

第三十  網絡交易平台經營者在平台規則的製定、修改和執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場監督管理、網信部門可以依職責對其有關負責人進行約談,要求其說明情況、采取措施進行整改:

(一)履行網絡交易相關法定義務不到位的

(二)發生網絡交易相關重大負面輿情事件的;

(三)市場監督管理、網信部門在日常監督管理中發現存在可能對網絡交易秩序造成負面影響問題的;

(四)未保障平台內經營者、消費者有關各方主體合法權益的;

)其他需要約談的情形。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  網絡交易平台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八十一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一)違反本辦法第條規定,未在其網站應用程序首頁顯著位置,持續公示平台規則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鏈接標識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未按照要求公開征求意見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一款規定,未按照規定的時間提前公示平台規則內容的;

(四)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一款規定,平台內經營者不接受平台規則修改的內容要求退出,以設置不合理條件等方式阻止其退出的。

四十  網絡交易平台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第二款、第十條、第十條第二款、第十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法律、行政法規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屬於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職責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  網絡交易平台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六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屬於網信部門職責的,由網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  網絡交易平台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網絡交易平台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三十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網絡交易平台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四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四十  網絡交易平台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第一款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四十四條  網絡交易平台經營者利用平台規則從事壟斷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四十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辦法對網絡交易平台經營者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後,應當依法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第八章    

 

第四十  平台規則製定、修改和執行活動的監督管理依法屬於其他有關部門職責的,由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  辦法自202621日起施行。


來源: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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