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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項目申報指南

2026-01-09 22:4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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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項目申報指南為貫徹落實《工商總局關於大力推進商標注冊便利化改革的意見》,方便申請人在申請商標注冊時申報商品和服務項目的類別及名稱,製定本指南
  • 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項目申報指南

為貫徹落實《工商總局關於大力推進商標注冊便利化改革的意見》,方便申請人在申請商標注冊時申報商品和服務項目的類別及名稱,製定本指南。

  一、商品和服務項目分類概述

  尼斯聯盟成員國,采用《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即尼斯分類)。現行尼斯分類將商品和服務分成45個大類,其中商品為1~34類,服務為35~45類。

  商標局將尼斯分類的商品和服務項目劃分類似群,並結合實際情況增加我國常用商品和服務項目名稱,製定《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以下簡稱《區分表》),為申請人申報商標注冊時使用。《區分表》中45個類別項下含有類別標題、【注釋】、商品和服務項目名稱。類別標題指出了歸入本類的商品或服務項目範圍;【注釋】對本類主要包括及不包括哪些商品或服務項目作了說明;《區分表》中所列出的商品和服務項目名稱為標準名稱。

  尼斯分類每年修訂一次,《區分表》隨之予以調整。申請人應當依照提交申請時施行的《區分表》進行申報,既可以申報標準名稱,也可以申報未列入《區分表》中的商品和服務項目名稱。

  二、商品和服務項目分類申報原則

  首先,應當依據尼斯分類進行申報。

  許多不同的部門出於管理、統計等工作需要都要對商品和服務項目進行分類。在商標注冊時應當依據尼斯分類進行申報。

  其次,申請人在申報《區分表》上沒有的商品和服務項目時,應根據類別標題、【注釋】,比照標準名稱申報類別。

  例如,堅果殼製工藝品。根據類別標題,“未加工或半加工的骨、角、鯨骨或珍珠母”屬於第20類,【注釋】中說明第20類“主要包括傢俱及其部件,由木、軟木、葦、藤、柳條、角、骨、象牙、鯨骨、貝殼、琥珀、珍珠母、海泡石以及這些材料的代用品或塑料製成的某些製品”,“木、蠟、石膏或塑料藝術品”為第20類的標準名稱。比照上述內容,“堅果殼製工藝品”應申報在第20類。

  又如,基因篩查服務。根據類別標題,“科學技術服務和與之相關的研究與設計服務”屬於第42類,【注釋】中說明第42類尤其包括“為醫務目的所做的科學研究服務”;“醫療服務”屬於第44類,【注釋】中說明第44類尤其包括“與治療病人(例如X光檢查和取血樣)有關的醫學分析”。基因篩查可以廣泛用於科學研究和醫學治療,因此“基因篩查(為科學研究目的)”應申報在第42類,“基因篩查(為醫療目的)”應申報在第44類。

  第三,根據類別標題、【注釋】,比照標準名稱仍無法分類的,按照分類原則申報。

  尼斯分類以及《區分表》對商品和服務項目進行分類時,一般遵照下列原則。

  (一)商品分類原則

  1.商品為製成品,原則上按功能或用途進行分類。

  例如,手套類商品,應依據具體產品的功能、用途進行分類。“手套(服裝)”屬於服裝,應申報在第25類;“防事故用手套”屬於救護器具,應申報在第9類;“醫用手套”屬於醫療用輔助器具,應申報在第10類;“絕緣手套”屬於絕緣用品,應申報在第17類;“家務手套”屬於家務用具,應申報在第21類;“競技手套”屬於體育和運動用品,應申報在第28類。“一次性手套”為不規範名稱,因為該商品的功能用途並不明確,例如“醫用一次性手套”應申報在第10類;“家務用一次性手套”應申報在第21類。

  2.商品為多功能的組合製成品,應依據主要功能或用途進行分類。

  例如,“帶有圖書的電子發聲裝置”,主要功能是電子發聲裝置,應申報在第9類;“帶電子發聲裝置的圖書”,主要功能是圖書,應申報在第16類。

  3.商品為原料、未加工品或半成品,原則上按其組成的原材料進行分類。

  例如,根據類別標題,“金屬建築材料”屬於第6類,那麼“建築用金屬襯板”應申報在第6類。同理,“金屬製人工魚礁”是由金屬材料製成,應申報在第6類。

  4.商品按其組成的原材料分類時,如果是由幾種不同原材料製成,原則上按其主要原材料進行分類。

  例如,“牛奶飲料(以牛奶為主)”應按牛奶申報在第29類;“加奶咖啡飲料”的本質仍是咖啡飲料,應申報在第30類。

  5.商品是構成其他產品的一部分,且該商品在正常情況下不能用於其它用途,則該商品原則上與其所構成的產品分在同一類。

  例如,“電話機聽筒”是構成“電話機”的一部分,應申報在第9類。

  6.用於盛放商品的專用容器,原則上與該商品分在同一類。

  此處的“用於”,是指專門用於,即該專門容器為盛放該商品進行了專門的設計,具有特殊的形狀和樣式。

  例如,“專用化妝包”為盛放化妝用具進行了專門的設計,應申報在第21類;“非專用化妝包”應申報在第18類。

  (二)服務分類原則

  1.比照《區分表》所列標準名稱,依據服務所屬的行業,並結合服務的目的、內容、方式、對象等因素進行綜合判斷。

  例如,“廣告片製作”屬於廣告類服務,應申報在第35類;“除廣告片外的影片製作”屬於娛樂類服務,應申報在第41類;但“製作電視購物節目”屬於廣告類服務,應申報在第35類。

  2.出租服務、谘詢服務、特許經營服務可依據以下原則分類。

  (1) 出租服務,原則上與通過出租物所實現的服務分在同一類別。

  例如,“出租電話機”實現的是通訊服務,應申報在第38類。

  租賃服務與出租服務相似,應采用相同的分類原則。但融資租賃是金融服務,屬於第36類。

  (2) 提供建議、信息或谘詢的服務,原則上與提供服務所涉及的事物歸於同一類別。以電子方式(例如電話、計算機網絡)提供建議、信息或谘詢不影響這種服務的分類。

  例如,“運輸信息”應申報在第39類,與運輸服務歸入同一類別;“金融谘詢”應申報在第36類,與金融服務歸入同一類別;“通過網站提供金融信息”與“金融信息”的分類相同,應申報在第36類。

  (3) 特許經營的服務,原則上與特許人所提供的服務分在同一類別。

  例如,“特許經營的商業管理”應申報在第35類,與特許人所提供的商業管理服務歸入同一類別。

  三、商品和服務項目名稱申報基本要求

  申請人申請商標注冊時,應首先考慮使用《區分表》中已列出的標準名稱。在申報時,應填寫具體的商品和服務項目名稱,即《區分表》中六位代碼之前的具體名稱,不可填寫類別號、類別標題、類別注釋、類似群號、類似群名稱、項目編號。

  申請人也可選擇商標局公布的《區分表》以外可接受商品和服務項目名稱。申請人在使用《區分表》中的標準名稱以及《區分表》以外可接受名稱時,應當依照提交申請時施行的尼斯分類和《區分表》版本進行申報,不得申報提交申請時已經失效或尚未生效的商品和服務項目名稱。

  申請人申請商標注冊時,還可申報《區分表》以外的其他商品和服務項目名稱,但應符合以下要求:

  1.符合提交申請時施行的尼斯分類和《區分表》版本分類原則。

  2.申報的商品和服務項目名稱應對商品和服務項目進行準確的表述。該名稱應足以使此商品或服務項目與其他類別的商品或服務項目相區分。應避免使用含混不清、過於寬泛、不足以確定其所屬類別或易產生誤認的商品或服務項目名稱。

  申請人申請商標注冊時,可申報含有描述性詞語的商品和服務項目名稱。關於商品的描述性詞語,一般包括說明商品的功能、用途、所用原料、銷售渠道、消費對象等方面的詞語;關於服務的描述性詞語,一般包括說明服務的目的、內容、方式、對象等方面的詞語。

  3.申報的商品和服務項目名稱申報應符合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標點符號用法及社會公眾語言習慣,應使用規範簡體漢字表述,不得出現錯別字及繁體字。

  4.申請人可附送對該商品或服務項目的說明。該說明材料僅為對商品或服務項目的補充解釋說明,並非商品或服務項目名稱組成部分。即使申請人附送了對商品或服務項目的說明材料,該商品或服務項目名稱本身也應符合上述所有申報要求。

  四、商品和服務項目名稱申報注意事項

  我局依照《區分表》分類體系及分類原則,在總結商標注冊申請受理工作經驗的基礎上,整理出若幹示例進行解釋說明,供申請人申報商品和服務項目名稱時予以參考。以下示例並不能涵蓋所有申報情形。在申請商標注冊時,申請人應著重把握規律,考慮自身實際情況,認真申報商品和服務項目名稱。

  1.含有表示概括性的詞語

  由於外延範圍不清,可能含有多種商品或服務項目,概括性詞語不宜出現在商品和服務項目名稱中。例如“不屬別類的工藝品”、“提供有關上述服務的信息”為不規範名稱。

  2.描述性詞語

  商品和服務項目名稱中可出現說明商品的功能、用途、所用原料、成分、銷售渠道、消費對象,或者服務的目的、內容、方式、對象等方面的描述性詞語。但此種描述應是對商品或服務項目的客觀說明,可為限製性或具體化描述。不宜含有廣告宣傳、過度修飾、擴大渲染等描述性詞語。

  ⑴除化學概念之外的“有機”含義不明,不宜出現在項目名稱中。例如“有機茶”為不規範名稱。

  ⑵“風味”、“滋味”等詞彙不宜出現在項目名稱中。例如“風味牛奶”為不規範名稱。

  ⑶“營養”、“調理”等作為宣傳性詞語不宜出現在項目名稱中。例如“營養意面”、“速食調理面”為不規範名稱。

  ⑷“精製”、“特製”、“高級”等作為廣告宣傳性詞語且含義不明不宜出現在項目名稱中。例如“特製服裝”為不規範名稱。但有明確定義的除外,例如“特級初榨橄欖油”。

  ⑸“特殊”、“特種”等含義不確切的修飾性詞語不宜出現在項目名稱中。例如“特種紙漿”為不規範名稱。

  ⑹“有關”、“相關”等外延模糊的詞語不宜出現在項目名稱中。如果出現,項目名稱整體應該內涵明確。例如“與精神壓力相關的谘詢”為不規範名稱;“與精神壓力相關的醫學谘詢”是醫學谘詢,為可接受名稱。

  3.外文音譯為中文

  商品和服務項目名稱中含有外文音譯為中文的,如外文音譯為中文的接受程度低或使用範圍較小,或不是外文的規範中文名稱,則不宜申報。例如“維他命製劑”,雖然“維他命”為英文vitamin的音譯,但已有對應規範中文名稱“維生素”,故應申報“維生素製劑”。

  4.含有外文字母

  商品和服務項目名稱應使用規範簡體漢字申報,外文字母不宜出現在商品和服務項目名稱中。一般來說,中文指代含義明確且集中、使用頻率很高、使用範圍廣泛的英文縮寫可以申報,如《區分表》中已有的CD、DVD、LED、DNA等。如申報的外文字母組合中文含義不明、有兩個或兩個以上中文指代含義、使用頻率低、使用範圍狹窄,為不規範名稱。

  5.含有地名

  商品和服務項目名稱一般不宜出現地名、“原產地”、“產自於”類詞語。例如“意大利原產地的啤酒”為不規範名稱。

  6.中心詞為“製品”或“產品”

  “製品”或“產品”等詞語表述的製成品,內涵不明,外延不清,不宜作為商品和服務項目名稱申報。例如“鋼製品”、“沐浴產品”為不規範名稱。

  7.含有“和/或”

  此類表述含義不確定。例如“加入蛋白、和/或蔬菜、和/或植物、和/或調味品的土豆”,為不規範名稱。

  8.含有民族宗教用語

  商品和服務項目名稱中含有民族宗教用語的,應慎重申報。例如,“清真”一詞,具有特定民族宗教含義。為尊重民族宗教習慣,避免混淆誤認,在申報具體商品和服務項目名稱時應慎重考慮。

  9.地區性較強的名稱

  某一地區對特定商品的特殊表述,不宜出現在商品和服務項目名稱中。例如“細露面”,此種說法地域性強,非國內一般消費者或公眾普遍了解的說法,適用性不夠廣泛,為不規範名稱。

  10.菜式名稱

  如菜式名稱不能清晰表述成分、成分配比或工藝,則不宜申報。例如“老虎菜”為不規範名稱。

  11.標點符號用法

  商品和服務項目名稱是描述具體的商品或者服務項目,應為名詞或帶有前綴的名詞,亦可表述為名詞後綴帶有括號的解釋性內容,但不能表述為句子或段落。因此,商品和服務項目名稱一般不宜出現逗號、句號,但名詞後綴的括號內容可含有逗號。

  商品和服務項目名稱包含多個括號的,應慎重申報,以免出現邏輯不清或誤認的情況。例如“未加工的人造樹脂(原料)(覆蓋材料)”,內容表述不明確且前後矛盾,為不規範名稱。

  一個商品或服務項目名稱應表明一種商品或服務項目,不宜對應兩種或兩種以上商品或服務項目,因此,商品或服務項目名稱的中心詞部分一般不宜出現頓號,例如“假睫毛、假發”為不規範名稱。如頓號前後詞語均修飾同一中心詞,可以申報,例如“假睫毛、假發用粘合劑”。

  五、商品和服務項目名稱申報不規範示例

  1.申報的商品或服務項目名稱不屬於申報類別。

  例如在第25類申報“家務手套”。“家務手套”應申報在第21類。

  2.申報的商品或服務項目名稱包含兩個或兩個以上類別的商品或服務項目。

  例如申報“化學製劑”:“非醫用、非獸醫用化學試劑”屬於第1類,“醫用或獸醫用化學試劑”屬於第5類,因此“化學製劑”是不規範的名稱。又如申報“鮭魚”:“活鮭魚”屬於第31類,“鮭魚(非活)”屬於第29類,因此“鮭魚”是不規範的名稱。再如申報“假日野營服務”:“假日野營娛樂服務”屬於第41類,“假日野營住宿服務”屬於第43類,因此“假日野營服務”是不規範的名稱。

  3.申報的商品或服務項目名稱為提交申請時施行的尼斯分類和《區分表》已刪除並不再接受或已移至別類的項目名稱。

  例如在第16類申報“紙製和纖維素製嬰兒尿布(一次性)”。2012年第16類已刪除該商品,目前“嬰兒尿布”屬於第5類。

  4.申報的商品或服務項目名稱包含兩個或兩個以上商品或服務項目。

  例如申報“鋼及其合金”。該名稱包含“鋼”和“鋼合金”兩個商品,應分別申報“鋼”,“鋼合金”。

  5.申報的商品或服務項目名稱含混不清,指代不明,或是過於寬泛,不足以確定其所屬類別,易產生誤認。

  例如申報“電子商務服務”。“電子商務”概念並不明晰,一般是指以信息網絡技術為手段的商務活動,可能還包括了物流配送等附帶服務。因此“電子商務服務”過於寬泛,申請人需要進一步細化,根據所提供的具體的服務進行申報。

  6.申報的商品或服務項目名稱中含有“賭”、“賭博”、“占卜”、“算命”等違反我國法律法規、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有其他不良影響的詞語。

  例如“賭博機”、“老虎機”、“賭博用籌碼”、“賭博服務”、“占星”、“紙牌占卜服務”、“算命”等,不得申報。

  尼斯分類和《區分表》每年都會修訂調整,本指南中所列商品和服務項目的類別和名稱可能會發生變化。申請人申請商標注冊時,應當依照提交申請時施行的版本進行申報。商標局將根據商標注冊申請受理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和新問題對申報指南內容進行改進,以滿足廣大申請人的實際需要和商標注冊申請工作的發展要求。

 

 

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基於尼斯分類第十二版(2025文本).pdf

 

NCL 13-2026 中文版和區分表修改內容 公開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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