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家關於質量基礎設施賦能產業鏈供應鏈質量提升的部署要求,全面落實山東省穩經濟促高質量發展系列政策要求,近日,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山東省財政廳聯合印發《山東省高能級質量創新平台獎補資金管理辦法和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通過政策與資金協同發力,培育壯大一批高水平質量創新平台,為全省現代化產業體系建設注入強勁技術動能。
一是將一批質量標誌成果納入獎補範圍。《實施細則》聚焦高能級質量創新載體培育,精準劃定獎補範圍,明確將市場監管總局批複籌建並完成驗收的國家級產品質量檢驗檢測中心、國家級產業計量測試中心、國家碳計量中心、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重點實驗室、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技術創新中心、國家質量標準實驗室納入高能級質量創新平台獎補範疇,同時將獲得中國質量獎的組織列為獎補對象,推動質量資源向高能級載體集聚。
二是強化資金政策激勵作用。《實施細則》明確對獲得中國質量獎的組織給予最高500萬元一次性獎補,對高能級質量創新平台給予最高200萬元一次性獎補,形成質量提升政策疊加效應,激勵導向明確。
三是規範獎補資金管理流程。《實施細則》明確獎補資金由山東省市場監管局、山東省財政廳進行管理,涵蓋申報、預算、撥付全流程,強化信用審核、績效評價,明確各級政府部門、機關單位等不得截留、挪用,對於弄虛作假或采取不正當手段騙取獎補資金的,一律取消獎補資格,收回已撥付的資金,並依法追究責任,切實保障資金專款專用、安全高效。
此次《實施細則》的出台,是山東省深化質量基礎設施建設、推動高質量發展的重要舉措。通過財政獎補的杠杆作用,將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創新活力,引導各類質量創新平台提升技術服務能力,加速質量技術成果轉化應用,為山東省產業鏈供應鏈質量聯動提升築牢技術根基,助力現代化產業體系建設邁上新台階。
山東省高能級質量創新平台獎補資金管理辦法和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高能級質量創新平台獎補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收益,為質量強省建設提供支撐,根據中共山東省委、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開展質量提升行動的實施方案》(魯發〔2018〕28號)、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加力穩經濟促高質量發展政策措施>的通知》(魯政發〔2025〕9號)和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構建高水平質量基礎設施賦能現代化產業體系建設的實施意見》(魯政辦字〔2025〕120號)等文件的有關要求,結合我省實際,製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高能級質量創新平台,是指由市場監管總局批複籌建並完成驗收的國家級產品質量檢驗檢測中心、國家級產業計量測試中心、國家碳計量中心、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重點實驗室、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技術創新中心、國家質量標準實驗室以及榮獲中國質量獎的組織等。
第三條 高能級質量創新平台獎補資金(以下簡稱“省級獎補資金”),是指通過省級財政預算統籌安排,實行總額控製,用於支持我省高能級質量創新平台建設、管理、服務等工作的獎補資金。
第四條 省級獎補資金主要是用於培育、建設一批綜合實力強、技術水平高、業務範圍廣、發展前景好的高能級質量創新平台,加快我省傳統產業轉型升級,提升優勢產業、新興產業質量競爭力,推動未來產業快速發展,賦能現代化產業體系,助力全省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
第五條 省級獎補資金由山東省市場監管局、山東省財政廳按照職責分工進行管理。
山東省市場監管局負責項目申報、預算編製和執行,研究製定資金分配使用方案,做好對高能級質量創新平台獎補資金工作的統籌指導,組織實施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等工作。
山東省財政廳負責組織省級獎補資金的預算編製、撥付及組織指導開展績效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支持標準和範圍
第六條 省級獎補資金支持的標準為:
對獲得中國質量獎的組織,給予最高500萬元一次性獎補。對驗收通過的其它高能級質量創新平台,給予最高200萬元一次性獎補。
第七條 省級獎補資金支持的基本條件為:
1.年度內新通過市場監管總局驗收;
2.在“信用中國”網站、“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無不良記錄。
第八條 高能級質量創新平台在建設工作中存在弄虛作假等行為,被市場監管總局撤銷的,將不納入省級獎補資金獎補範圍;已發放的一律取消獎補資格,收回已撥付的資金。
第三章 項目管理和資金撥付
第九條 高能級質量創新平台統一按照市場監管總局的有關要求,由相關企業、事業單位及組織自主申報。經山東省市場監管局審核推薦,由市場監管總局批準建設並組織驗收。
山東省市場監管局相關責任處室每年9月底前梳理彙總上年度10月份以來新通過市場監管總局驗收的高能級質量創新平台,形成擬獎補單位名單及獎補資金需求,作為編製下年度省級獎補資金預算依據。
第十條 山東省財政廳對山東省市場監管局提報的預算進行審核,綜合考慮支出政策、支出需求、財力情況、上年績效等因素,研究提出年度預算安排建議,按程序報批。
第十一條 山東省市場監管局根據批準的年度預算,提出擬支持項目名單和資金分配建議,經集體研究後,報山東省財政廳,由山東省財政廳按程序下達預算指標分配文件。
第四章 績效和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 省級獎補資金專款專用,各級政府部門、機關單位等不得截留、挪用。
第十三條 山東省市場監管局負責設定績效目標,經山東省財政廳審核後,隨預算同步批複下達,並按規定組織開展績效運行監控、績效評價工作。市縣級財政、市場監管部門,資金使用單位按照下達的績效目標組織預算執行,做好績效運行監控和績效評價工作,加強績效結果應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十四條 獲得省級獎補資金的單位,應當配合開展績效評價、監督檢查、審計等工作。對於弄虛作假或采取不正當手段騙取獎補資金的,一律取消獎補資格,收回已撥付的資金,並依法追究責任。
第十五條 各級市場監管部門、財政部門應當主動接受人大、紀檢監察、審計等方面的監督。對在審計和監督檢查中發現違法違規違紀問題的,按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規定處理;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本細則自2026年1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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