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中國的領土延伸申請人,要求保護地理標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自該商標在國際局國際注冊薄登記之日起3個月內,應當通過商標代理機構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國際處提交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和使用管理規則。如未能提交的,應當在駁回複審程序中提交。地理標誌以國外申請人名義受原屬國法律保護的證明可以作為證明地理標誌構成要素的初步證據。主要證據:慕尼黑啤酒廠聯合會成員名單(含具體名稱和地址)、申請商標使用管理規則——《關於商品產地標誌 Munich Beer 的標誌條例》及其翻譯、地理標誌監管規定——《RAL-0172 號 Munich Beer 地理標誌和原產地名稱管理規則》及其翻譯、原屬國法律保護證明——《歐共體農產品食品地理標誌和原產地保護條例(EEC)第2081/92 號》和《歐共體第(EC)1549/98 號規定》及其翻譯等。審理要點:申請商標為指定中國的領土延伸保護申請,國際公告載明商標類型為“集體、證明或保證商標”。初審程序中,申請人未向商標局國際處提交證據。複審程序中,申請人明確商標類型為地理標誌集體商標並補充提交以上證據,可以證明該商標符合中國商標法關於地理標誌集體商標申請注冊的有關規定。2023年11月7日,《取消外國公文書認證要求的公約》已在我國生效實施。對我國加入公約不持異議的締約國的申請人向我國提交的公文書,依公約規定免除認證手續。對於來自非締約國或者對我國加入公約持異議的締約國的申請人,在其提交地理標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申請時,應將在國外生成的相關材料進行認證手續之後再行提交。這些材料包括:申請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文件、該地理標誌以其名義在其原屬國受法律保護的證明、申請人獲得監督管理該地理標誌權利的證明材料、申請人的檢驗能力證明材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