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應以申請人申請注冊商標時的經營狀態為準,在提交商標注冊申請後申請人刪除或變更“商標代理”相關項目的,駁回複審中仍判定其違反商標法第十九條第四款。申請商標:
指定使用服務項目:廣告、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體上展示商品等審理要點:申請人變更後的經營範圍中已刪除了“商標代理”項目,但申請人在申請注冊申請商標之時,其經營範圍包含商標代理項目,屬於商標法第十九條所指的商標代理機構,商標代理機構除對其代理服務申請商標注冊外,不得申請注冊其他商標,故申請人變更企業經營範圍不能被認定為申請商標未違反該條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