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範公司注冊資本信息公示行為,維護市場交易安全,營造誠實守信市場環境,市場監管總局組織起草了《公司注冊資本信息公示規定(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反饋意見:
一、登錄市場監管總局網站(網址:www.samr.gov.cn),通過首頁“互動”欄目中的“征集調查”提出意見。
二、通過電子郵件發送至:gongshixitongchu@samr.gov.cn。郵件主題請注明“《公司注冊資本信息公示規定(征求意見稿)》反饋意見”字樣。
三、通過信函郵寄至:北京市海澱區馬甸東路9號市場監管總局信用監管司(郵政編碼:100088)。信封上請注明“《公司注冊資本信息公示規定(征求意見稿)》反饋意見”字樣。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6年11月15日。
市場監管總局
2026年10月15日
《公司注冊資本信息公示規定》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目的依據】為規範公司注冊資本信息公示行為,維護市場交易安全,營造誠實守信市場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國務院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注冊資本登記管理製度的規定》(以下簡稱實施規定)等法律、行政法規,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適用範圍】本規定所指的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不包括分支機構。
本規定所指的注冊資本信息,是指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認繳和實繳的出資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認購和實繳的股份信息。
本規定所指的注冊資本信息公示,是指公司在注冊資本信息形成後,依照規定的時限和要求,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的行為。
第三條【主體義務】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本規定,履行注冊資本信息公示義務,確保公示的注冊資本信息真實、準確、完整、及時,並依法承擔有關責任。
第四條【部門職責】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負責指導全國範圍內的公司注冊資本信息公示工作。
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其登記或管轄的公司注冊資本信息公示管理工作。
第五條【公示要求】公司應當自下列信息形成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一)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日期;
(二)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日期;
(三)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股權變更信息;
(四)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認購的股份數;
(五)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日期;
(六)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股份變更信息;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注冊資本相關信息。
第六條【存量公司】2024年6月30日前登記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剩餘認繳出資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超過5年的,應當在2027年6月30日前將剩餘認繳出資期限調整至5年內,並自相關股東會決議通過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公示調整後的注冊資本信息。
2024年6月30日前登記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發起人應當在2027年6月30日前按照其認購的股份全額繳納股款,貨幣出資自股份認購款項足額繳入公司銀行賬戶之日、非貨幣出資自財產權轉移手續辦理完畢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公示實繳後的注冊資本信息。發起人已轉讓股份的,應當自股份轉讓信息產生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
公司生產經營涉及國家利益或者重大公共利益,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提出意見的,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同意其按原出資期限實繳注冊資本,並在完成實繳後20個工作日內公示。
第七條【佐證材料】公司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注冊資本實繳信息時,應當填報能夠證明實繳出資情況的佐證材料的名稱全稱、備案編號、製作人、持有人、出具部門和日期等信息,佐證材料包括銀行流水、非貨幣財產登記文書、資產評估報告、審計報告、驗資報告等。
公司填報前款規定的能夠證明實繳出資情況的佐證材料信息的,可以自主決定是否向社會公示。
第八條【服務指導】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結合登記注冊、日常監管、行政執法等工作職能,指導公司及時按照規定調整出資期限和注冊資本,依法如實公示注冊資本信息。
第九條【數據運用】加強部門數據融合應用和涉企信息共享合作,建立責任明確、高效順暢的公司注冊資本公示信息共享機製,提升政務服務效能。
鼓勵有條件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通過部門信息共享等方式,實現系統自動預填實繳出資佐證材料信息,為公司履行信息公示義務提供便利化服務。
第十條【監督檢查】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根據公司的信用風險分類狀況,采取雙隨機監管方式,對注冊資本信息進行監督檢查,檢查結果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必要時可以委托會計師事務所、稅務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專業機構開展審計、驗資、谘詢等相關工作,依法使用其他政府部門作出的檢查、核查結果或者專業機構作出的專業結論。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根據投訴舉報、轉辦交辦、數據監測、司法協助執行等線索,可以對公司注冊資本信息公示行為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配合義務】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注冊資本信息依法開展抽查、檢查或者根據舉報進行核查,公司應當配合,接受詢問調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相關材料。
公司阻礙或者拒不配合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或者對行政執法人員打擊報複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企業公示信息抽查辦法》第十條第三款規定,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
第十二條【未調整期限】公司未按照規定調整出資期限、注冊資本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發現後應當責令其依法改正;未及時改正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20個工作日內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作出特別標注並向社會公示。
公司完成注冊資本、出資期限信息調整並公示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取消特別標注。
第十三條【未按期公示】公司違反《公司法》第四十條規定,未按照規定時限公示注冊資本信息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發現後應當書面責令其在10日內改正,可以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公司未在責令的期限內公示注冊資本信息的,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將其列入經營異常名錄,並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
第十四條【不如實公示】公司違反《公司法》第四十條規定,不如實公示注冊資本信息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公司法》第二百五十一條進行處理。公司公示的注冊資本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進行處理。
第十五條【施行時間】本規定自2027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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