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证据若存在下列问题,与其他证据无法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的真实使用意图:
1.非本商标、非本商品或关联商品
申请人其他商标的使用证据,申请商标在与本案指定商品/服务缺乏关联的其他商品/服务上的使用证据或使用意图证据。
2.非作为商标的使用
与本案指定商品/服务缺乏关联的申请人办公场地、办公用品、工作制服等照片、实物或复制品证据。
例如:申请商标指定商品为第 9 类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等,申请人提交其定制的帽子作为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指定商品的使用意图。

3.非相关经营活动
申请人为生产经营而开展人员招聘、会计工作、法务工作、办公用品采购、办公场所租赁、信息化建设等相关活动的证据材料中,不能合理证明与申请商标、指定商品/服务关联关系的证据。
例如:申请人为开展经营活动所签订的招聘合同,不能证明与申请商标、指定商品/服务关联关系的证据,不能达到使用意图的证明目的。

4.非相关公益活动
未体现申请商标、指定商品/服务的社会公益活动相关证据;
例如:申请商标指定商品为第 28 类玩具等,申请人提交的媒体报道图片证据,既未体现申请商标,也未体现指定商品,因此,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及其指定商品的使用意图。

5.其他非相关证据
未体现申请商标、指定商品/服务的调研参观、座谈交流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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