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应当证明地理标志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具备区别于特定生产地域范围以外同类商品的特定品质。这些特定品质包括商品的感官特征、理化特征或者特殊的制作方法等。申请人在商标使用管理规则中对地理标志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特定品质进行说明时,既要有定性描述,还要有若干量化指标。主要证据:“含山芝麻油”简介、《“含山芝麻油”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审理要点:申请人将“含山芝麻油”的特定品质描述为“颜色呈棕红色,口感润滑,香味浓郁,有时还带有些许焦糊的香味,具有长期存放不跑味,清晰透明,无沉淀的特点。主要成分为不饱和脂肪酸,占 85%-90%,油酸和亚油酸的比例为1:1。其理化指标为:能量≧898.00 大卡(3753 千焦)/100 克;碳水化合物≧0.13g;蛋白质≧0.10g,脂肪≧99.00g。”申请人说明了“含山芝麻油”所具备的特定感官特征和理化特征,可以证明“含山芝麻油”具有区别于特定生产地域范围以外其他同类商品的特定品质。申请人如果仅对地理标志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感官特征进行简单描述,且缺乏对若干理化指标的说明,则无法证明该商品具有区别于特定生产地域范围以外其他同类商品的特定品质。主要证据:《“庆元灰树花”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审理要点:申请人将“庆元灰树花”的特定品质描述为“叶片更多而紧凑,菌柄更短,卖相更好,商品性状优,口感更佳……”,无法证明“庆元灰树花”具有区别于特定生产地域范围以外其他同类商品的特定品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