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中国的领土延伸申请人,要求保护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自该商标在国际局国际注册薄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应当通过商标代理机构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国际处提交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和使用管理规则。如未能提交的,应当在驳回复审程序中提交。地理标志以国外申请人名义受原属国法律保护的证明可以作为证明地理标志构成要素的初步证据。主要证据:慕尼黑啤酒厂联合会成员名单(含具体名称和地址)、申请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关于商品产地标志 Munich Beer 的标志条例》及其翻译、地理标志监管规定——《RAL-0172 号 Munich Beer 地理标志和原产地名称管理规则》及其翻译、原属国法律保护证明——《欧共体农产品食品地理标志和原产地保护条例(EEC)第2081/92 号》和《欧共体第(EC)1549/98 号规定》及其翻译等。审理要点:申请商标为指定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国际公告载明商标类型为“集体、证明或保证商标”。初审程序中,申请人未向商标局国际处提交证据。复审程序中,申请人明确商标类型为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并补充提交以上证据,可以证明该商标符合中国商标法关于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申请注册的有关规定。2023年11月7日,《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已在我国生效实施。对我国加入公约不持异议的缔约国的申请人向我国提交的公文书,依公约规定免除认证手续。对于来自非缔约国或者对我国加入公约持异议的缔约国的申请人,在其提交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申请时,应将在国外生成的相关材料进行认证手续之后再行提交。这些材料包括: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该地理标志以其名义在其原属国受法律保护的证明、申请人获得监督管理该地理标志权利的证明材料、申请人的检验能力证明材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