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體上與我國國家名稱相同或近似的標誌適用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予以駁回。對於包含我國國家名稱,但整體上並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且作為商標注冊可能損害國家尊嚴的標誌適用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駁回。根據《商標審查審理指南》的規定,雖包含我國國家名稱,但具備以下條件的可被認定為不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的規定:申請人經國務院或其授權的機關批準設立;申請人名稱已經通過名稱登記機關依法登記;標誌與申請人名稱的簡稱一緻,且該簡稱經國務院或其授權機關批準;該標誌經過申請人在實際中長期廣泛使用,在相關公眾的認知中與申請人形成了唯一對應關系。申請人證明上述情況的證據材料包括但不限於以下類型:(1)申請人依法登記的主體資格證明,包括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等;(2)申請人主體資格經國務院或其授權的機關批準設立的相關文件; (3)申請人簡稱經國務院或其授權機關批準的相關文件。(4)可以證明申請商標經過使用和申請人形成唯一對應關系的證據。申請商標:
主要證據: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國資發改革[XXXX]XX 號文件《關於中國XXXX集團有限公司和中國 XX 集團有限公司物流板塊專業化整合有關事項的通知》、中國物流集團的企業名稱變更核準通知、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出具的相關證明文件(2022-XXXXXX、2023-XXXXXX)、媒體報道、相關行業刊物截圖、申請人企業形象設計、申請商標實際使用場景圖片等。審理要點:申請人中英文企業名稱及簡稱經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確認,其主體資格經國務院授權機關批準設立、在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登記。申請商標與申請人企業名稱及簡稱一緻,其注冊使用不緻產生不良影響。申請商標:
主要證據:中共中央宣傳部文化體製改革和發展辦公室的專函說明、政府網站新聞和中央電視台新聞頻道等媒體報道、國務院關於申請人公司設立的批複文件、申請人的行業排名及獎項榮譽等。審理要點:國務院批複文件等證明“中國文投”、“China Culture Investment”為申請人企業名稱的中英文簡稱,整體區別於國家名稱的含義,不構成國名濫用,不緻產生不良社會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