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根據《商標審查審理指南》的規定,申請人提交的證據如果能夠證明“地名具有其他含義且該含義強於該文字的地名指向含義”,或“商標由地名和其他構成要素組成,而在整體上形成強於地名的其他含義”,或“商標所含地名與其他具備顯著特征的要素相互獨立,地名僅起真實表示申請人所在地作用”則可認定為不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二款的禁止性規定。包含地名的標誌如涉及其他法律問題仍應依照其他相關法律規定進行審理。1. 申請人如若主張其申請注冊的標誌屬於“地名具有其他含義”的情形,對於眾所周知的事實,申請人無需舉證證明,但也可提交地名文字具有其他含義的工具書釋義、詞典、專業書籍及文獻資料、可以相互印證的網絡檢索工具、媒體報道等證明材料,用以證明相關文字具有申請人主張的其他含義,且已為相關公眾所知曉。申請商標:
審理要點:“香格裏拉”雖然為縣級以上行政區劃名稱,但按照《英藏漢詞典》解釋,“香格裏拉”是指“瞻部洲遠方的迪慶這片方域”,是一個人與人,人與自然和諧共處的夢中家園。“香格裏拉”一詞出自英國作家詹姆斯希爾頓所著的小說《消失的地平線》,在《英漢大辭典》中,“SHANGRI-LA”譯為世外桃源,音譯香格裏拉,因此,“香格裏拉”一詞具有其他含義,不屬於商標法第十條第二款的禁止情形。但根據個案的不同具體情況,仍要考慮該標誌作為商標是否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等其他的法律規定。2. 申請人如若主張其申請注冊的標誌屬於“商標由地名和其他文字構成而在整體上具有強於地名的其他含義”的情形,可提交下列相關證據證明材料:工具書釋義、詞典、專業書籍及文獻資料、可以相互印證的網絡檢索工具、媒體報道等證明材料,用以證明商標整體具有申請人主張的其他含義,且已為相關公眾所知曉。申請商標:
審理要點:申請商標中的文字“北京時間”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境采用的國家標準時間,是首都北京所在的東八時區的區時,本身具有不同於縣級以上行政區劃地名“北京”的含義,且申請商標由申請人英文名稱簡稱“BRTV”及其融媒體平台“北京時間”文字組成,通過申請人的宣傳使用證據可以證明申請商標標識整體與申請人已形成穩定對應關系,因此,申請商標未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二款的規定。申請商標:
審理要點:雖然“貢山”為縣級行政區劃名稱,但高黎貢山為一山地名,有別於行政區劃,申請商標整體是一項在中國騰衝高黎貢山區域舉辦的超長距離耐力越野跑賽事名稱,具有除地名以外的其他指向性含義,且通過申請人提交的證據可以證明申請商標整體與作為該項賽事投資運營主體的申請人已形成穩定對應關系,因此,申請商標未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二款的規定。3. 申請人如若主張其申請注冊的標誌屬於“商標所含地名與其他具備顯著特征的要素相互獨立,地名僅起真實表示申請人所在地作用”的情形,可提交申請人所在地相關證據證明材料:申請商標:
審理要點:申請商標雖含“PARIS”(巴黎),但申請人地址為法國巴黎,且申請商標含有與地名獨立的其他顯著識別文字“HENRI SELMER”及圖形,故申請商標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二款禁止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