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標誌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應來自特定的生產地域範圍。申請人用以證明特定生產地域範圍的證據材料包括縣誌、農業誌、產品誌、年鑒、教科書等文獻資料,或者當地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文件。上述證據材料對特定生產地域範圍的界定應當清晰、明確、具體,且彼此之間以及與申請人的商標使用管理規則之間能夠互相印證。例如:商標類型:地理標誌證明商標指定商品:新鮮蒜特定生產地域範圍:孟連縣景信鄉朗勒村主要證據:孟政函(2019)3 號、《孟連年鑒 2016》審理要點:孟連縣政府的批準文件將“孟連小香蒜”的生產地域範圍單獨劃定在孟連縣下轄的朗勒村,申請人在商標使用管理規則中卻將該村界定為“主產區”,二者關於特定生產地域範圍的界定不一緻,且“主產區”的表述不夠清晰、明確、具體。另,《孟連年鑒 2016》中並無“孟連小香蒜”特定生產地域範圍為孟連縣朗勒村的明確表述,無法與孟連縣人民政府批準文件互相印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