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來說,文字具有多種含義,但結合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務,相關公眾施以普通注意力容易認為其中某一含義或者使用方式具有不良影響,即使申請人提交了文字具有其他含義的證據或實際使用證據,仍認定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的規定。申請商標:
指定使用服務:住所代理(旅館、供膳寄宿處);飯店;汽車旅館;旅遊房屋出租;旅館預訂;養老院;日間托兒所(看孩子);動物寄養;烹飪設備出租;酒吧服務審理要點:鴨子通常含義是指一種家禽,但在特殊語境下,非主流文化中亦有“男性性工作者”的含義。結合考慮申請人名下申請的其他商標情況,即使申請人提交了使用證據,但該標誌在酒吧等指定服務項目上作為商標申請注冊違背了我國公序良俗,具有不良影響,仍認定違反了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的規定。申請商標:
審理要點:“MLGB”在網絡環境下特定網絡使用群體認為其具有不文明含義,即使申請人稱申請商標意指“My Life’s Getting Better”,但申請人提交的證據尚難以證明其主張的含義已為社會公眾所廣為認知,相反的,根據公眾日常生活經驗的通常認知,更易將“MLGB”認知為前述不文明用語。該標誌作為商標具有不良影響,應認定違反了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的規定。